2.5億元存款“不翼而飛”,工行南寧分行回應
鄒佳銘
梁建紅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,只能為她接觸并取得客戶信任創(chuàng)造了條件,并不足以使她能夠直接非法占有他人存款。
客戶存款損失的直接原因是偽造的存單和設置的密碼。由此而言,盜竊罪的定性也許更適當。
不論刑事上對梁建紅等個人如何定性,都不影響工行南寧分行在民事訴訟中的責任,這是獨立的兩個程序。
刑事指向的犯罪行為,民事指向的是損害后果,并往前追涮因果鏈條上的各方,對損害的“貢獻”大小,作為擔責的根據(jù)。
銀行,儲戶和梁等個人的"貢獻"都是不可抹殺的,據(jù)此都應擔責。作為銀行來說,營業(yè)場所就是犯罪現(xiàn)場,并不是個別,而是多個客戶發(fā)生被侵權情況,制度的漏洞也是客觀存在的。至于如何劃分責任大小,可能是見智見仁的問題。
但是,銀行是靠信用吃飯的。如果有損失就往客戶身上推,損失的信用是多少金錢挽回不了的。
反之,信用危機也是機會,敢于承擔責任,可能是花多少錢都做不了的信用廣告。
水面之下
透過現(xiàn)象看本質。
雖然靴子遠未落地,但可以預見:本案的民事判決結果將和當年的彭宇案一樣,對未來大范圍的影響。
彭宇案一句“不是你撞的你為什么要扶”余毒遠未清除。雖然我國是大陸法系,但案例就是案例。該案當年的判決頗有殺人誅心的感覺,直到現(xiàn)在大家在攀比富貴,其中最有錢的就是“天天扶老人”。
目前大多數(shù)國人對本案民事方面的天然理解是:我存錢是存在銀行,嫌疑人犯案乃是因為他是銀行職員,天然取得了我的信任。如果最后民事判決銀行無需承擔賠償,那么,絕大多數(shù)人對銀行的信任都會轟然崩塌。
前有渤海、后有工行,銀行資金安全之殤,何日能安?
薛躍
這個聳人聽聞的事件,印證了之前上幾輩人在把大額存款存銀行時候一個隱憂,那就是銀行工作人員吞了我的錢,怎么辦?雖然說在后面的分析中,有專家言之鑿鑿聲稱:在客戶儲蓄的過程中,從法理層面來講,客戶應具有合理的注意義務。但是不用說普通人,就算是公司財務人員,一般來講對銀行的工作人員都存在信任感,再加上銀行手續(xù)繁瑣,普通人又怎么能辨別?就像這件事情中,工作人員將事先偽造好的大額存單,趁被害人不備之機,將真實存單調換,普通人如何辨別真假存單呢?